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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5民初78号

四川达州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车100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0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四川达州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车100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5民初78号

原告:四川达州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车100队。

负责人:张翎。住址:四川省渠县天星镇五井村。诉讼

委托代理人:谭兵(特别授权),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诉讼

委托代理人:廖广建,渠县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王显忠。住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马路168号。诉讼

委托代理人:洪伟,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达州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车100队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达州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车100队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达州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车100队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达州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车100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1元,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四川达州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车100队负担。

审判员 邓 荣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雨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