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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422执恢66号

李军、赵应坤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1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军,赵应坤,刘贤兰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422执恢66号申请执行人李军,男,1979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普定县。申请执行人赵应坤,男,1983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普定县。被执行人刘贤兰,女,1962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普定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军、赵应坤与被执行人刘贤兰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军、赵应坤与被执行人刘贤兰于2017年1月2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422执恢6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雪冰

审判员  赵厚培

审判员  吴有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亚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