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422执恢66号申请执行人李军,男,1979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普定县。申请执行人赵应坤,男,1983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普定县。被执行人刘贤兰,女,1962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普定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军、赵应坤与被执行人刘贤兰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军、赵应坤与被执行人刘贤兰于2017年1月2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422执恢6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雪冰
审判员 赵厚培
审判员 吴有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亚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