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财保84号
申请人:曹保柱,男,195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
申请人:徐敬伟,男,195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
申请人:胡绍锐,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21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徐敬伟驾驶的鲁B×××××号牌车辆(保全金额100000元)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鲁B×××××号牌车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提出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可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马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