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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财保84号

曹保柱、徐敬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7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保柱,徐敬伟,胡绍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财保84号

申请人:曹保柱,男,195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

申请人:徐敬伟,男,195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

申请人:胡绍锐,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21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徐敬伟驾驶的鲁B×××××号牌车辆(保全金额100000元)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鲁B×××××号牌车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提出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可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马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