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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财保00024号

周文果、沈伟萍、陈炎龙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文果,沈伟萍,陈炎龙,吴金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财保00024号

申请人:周文果,男,1992年6月17日出,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代理人:孙晓波,浙江家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沈伟萍,女,1963年7月5日出,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龙泉街道市陌新村**幢***室,现住湖州市。

被

申请人:陈炎龙,男,1964年6月3日出,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爱山街道人民路***号,现住湖州市吴兴区。

被

申请人:吴金根,男,1962年6月14日出,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关于申请人周文果与被申请人沈伟萍、陈炎龙、吴金根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保全之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沈伟萍、陈炎龙、吴金根银行存款3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内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福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朱 芪?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