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财保00024号
申请人:周文果,男,1992年6月17日出,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代理人:孙晓波,浙江家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沈伟萍,女,1963年7月5日出,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龙泉街道市陌新村**幢***室,现住湖州市。
被
申请人:陈炎龙,男,1964年6月3日出,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爱山街道人民路***号,现住湖州市吴兴区。
被
申请人:吴金根,男,1962年6月14日出,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关于申请人周文果与被申请人沈伟萍、陈炎龙、吴金根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保全之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沈伟萍、陈炎龙、吴金根银行存款3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内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福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朱 芪?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