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执38号王亮:安徽同恒贸易有限公司、曹祖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6)皖04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
一、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152403元。
二、向安徽同恒贸易有限公司、曹祖成支付执行款85002799元。二〇一七年��月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