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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执38号

安徽同恒贸易有限公司、曹祖成与王亮民间借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0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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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执38号王亮:安徽同恒贸易有限公司、曹祖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6)皖04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

一、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152403元。

二、向安徽同恒贸易有限公司、曹祖成支付执行款85002799元。二〇一七年��月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