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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民终357号

杨绪军、郑州市金水区欧派生活家家居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01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绪军,郑州市金水区欧派生活家家居馆,霸州市三强家具有限公司,杨绪军,郑州市金水区欧派生活家家居馆,霸州市三强家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民终3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绪军,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夏邑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欧派生活家家居馆,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XX旋国际家具博览中心。经营者:杨绪军。二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高德金,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霸州市三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辛章办事处辛何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崔大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金立,天津轶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绪军、郑州市金水区欧派生活家家居馆因与被上诉人霸州市三强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称三强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1081民初2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绪军、郑州市金水区欧派生活家家居馆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判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没有依据;杨绪军全面及时履行了合同,后因被上诉人产品质量有问题,还有些产品断货,迟迟不能解决,造成销量少。郑州市金水区欧派生活家家居馆不是合同当事人,不应承担责任。三强公司辩称,上诉人违反约定,将三强公司的样品出售;按合同上诉人每月销售30万元,实际至今销售15492元;上诉人主张产品质量有问题,还有些产品断货,迟迟不能解决,造成销量少,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三强家具公司特许经营合同书》;杨绪军、郑州市金水区欧派生活家家居馆向三强公司支付样品货款70032元;返还装修费用115000元、返还饰品货款30000元;返还剩余样品,如不能返还,照价赔偿。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5年9月17日,三强公司(甲方)与杨绪军(乙方)签订了《三强家具公司特许经营合同书》一份。主要内容包括:甲方授权乙方为三强家具如意尚庭、百年海棠、德国之恋、定制、钢木系列产品河南郑州市独家代理;乙方经营场所位于郑州市金XX旋国际家具博览中心,上样样品全部由甲方承担;装修费300元/平方米以内由甲方承担,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饰品甲方承担3万元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乙方接手专卖店后,分三次付清上样样品款项,上样样品货款未全部结清前,样品所有权归属甲方;专卖店的装修费用由甲方分两次支付10万元,剩余部分7.3万元由乙方垫资;在产生销售返单时甲方以货物的形式承担该项费用,冲抵完装修费后的销售返单款到发货;乙方在合同期内不得在三强专卖店内经营其他品牌的家具,如有违反需支付给甲方为专卖店装修所投资的17.3万元及其他有关损失;乙方每月提货额以30万为基准,返利1%,每增加5万元,月销售返利上浮1%,上限5%。合同签订后,杨绪军、郑州市金水区欧派生活家家居馆给三强公司出具了收条,内容为:“今收到三强公司现金壹拾万元整,用于托管店面的装修”。杨绪军签字,郑州市金水区欧派生活家家居馆盖章。2015年10月2日三强公司交付杨绪军价值30000元的饰品。2015年12月15日杨绪军、郑州市金水区欧派生活家家居馆正式接手三强家具店,2015年12月7日给三强公司出具了一张凭据,内容为:“欧派生活家从2015年12月15日正式接手三强家具店,以后合作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上样货物双方共有清单为准”。杨绪军签字,郑州市金水区欧派生活家家居馆盖章。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三强公司分别于2015年9月27日、9月28日、10月13日、10月14日、11月3日共提供了价值为282397元的样品,2016年5月14、15日经双方对账,杨绪军、郑州市金水区欧派生活家家居馆共销售了价值68189元的上样样品,未售的上样样品规格、数量及价款详见清单。销售货款至今未支付给三强公司。杨绪军、郑州市金水区欧派生活家家居馆自签署合同后至今共从三强公司处提价值15732元的家具,至今未支付货款。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三强公司发现杨绪军、郑州市金水区欧派生活家家居馆在三强家具专卖店内经营其他厂家、品牌的家具,诉讼中,经现场勘验三强家具专卖店内确有其他品牌的家具在售。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三强家具公司特许经营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三强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的合同义务,杨绪军、郑州市金水区欧派生活家家居馆亦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其在未经三强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特许经营的三强家具店内经营其他厂家、品牌的家具,且提货远未达到月30万元的约定数量,只提了价值15732元的家具,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三强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三强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杨绪军、郑州市金水区欧派生活家家居馆应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上样样品货款68189元,未销售的上样样品应返还给三强公司(详见清单)。按合同约定,在杨绪军、郑州市金水区欧派生活家家居馆合同期内不得在三强专卖店内经营其他品牌的家具,如有违反需支付给三强公司为专卖店专修所投资的17.3万元及其他有关损失,而三强公司只要求返还其装修费115000元,此项请求予以支持。杨绪军、郑州市金水区欧派生活家家居馆应返还价值30000元的饰品。郑州市金水区欧派生活家家居馆主张合同系杨绪军个人行为,将家居馆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是,家居馆为杨绪军个人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且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家居馆多次以其名义履行合同,故其主张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三强公司与杨绪军于签订的《三强家具公司特许经营合同书》。

二、杨绪军、郑州市金水区欧派生活家家居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三强公司货款68189元。

三、杨绪军、郑州市金水区欧派生活家家居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三强公司未销售的上样样品(详见清单)。

四、杨绪军、郑州市金水区欧派生活家家居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三强公司装修费115000元。

五、杨绪军、郑州市金水区欧派生活家家居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三强公司价值30000元的饰品或30000元的饰品价款。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两张照片,用以证明郑州市还有三强公司的专卖店,三强公司违约授权他人在同一地区销售家具。对此,被上诉人认为照片无法证明何时何地拍摄,合同约定甲方保留其他系列产品在郑州销售,上诉人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本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绪军、郑州市金水区欧派生活家家居馆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被上诉人三强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欧派生活家家居馆主张未在合同上盖章,不承担责任,但家居馆为杨绪军个人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履行合同中也盖了章,故应承担相应责任。二上诉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上诉请求。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497元由上诉人杨绪军、郑州市金水区欧派生活家家居馆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章水

审判员  崔玉水

审判员  曹 怡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周承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