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民终21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才仁那木吉力,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博湖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外尔·喀斯木,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维吾尔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博湖县。
上诉人才仁那木吉力因与被上诉人安外尔·喀斯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湖县人民法院(2016)新2829民初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程序违法。原审法院出具的判决书中,在未列明查明和认定事实的情况下,即作出判决,属程序违法。故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博湖县人民法院(2016)新2829民初5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博湖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才仁那木吉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那 木 贞
审判员 杨 奇 志
审判员 东 格 日 甫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巴都木才次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