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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民终2188号

才仁那木吉力与安外尔·喀斯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才仁那木吉力,安外尔·喀斯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民终21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才仁那木吉力,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博湖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外尔·喀斯木,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维吾尔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博湖县。

上诉人才仁那木吉力因与被上诉人安外尔·喀斯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湖县人民法院(2016)新2829民初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程序违法。原审法院出具的判决书中,在未列明查明和认定事实的情况下,即作出判决,属程序违法。故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博湖县人民法院(2016)新2829民初5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博湖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才仁那木吉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那  木  贞

审判员 杨  奇  志

审判员 东 格 日 甫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巴都木才次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