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刑终70号原公诉机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关万飞,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锡伯族,高中文化,无职业。2005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因盗窃罪被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5年2月24日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沈河区看守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关万飞犯抢劫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辽0103刑初8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关万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元。原审被告人关万飞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关万飞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关万飞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关万飞撤回上诉。沈阳市沈河区(2016)辽0103刑初89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于晓微
审判员 洪 淳
审判员 魏冬梅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宫 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