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西执民字第39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物产(迁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沙河驿镇北方钢铁物流产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孙金丹,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沙河驿镇上炉村东。
法定代表人:王艳丽,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鑫达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沙河驿镇上炉村。
法定代表人:王松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迁安市军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沙河驿镇上炉村西。��定代表人:王静,总经理。
原告浙江物产(迁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河北鑫达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迁安市军丰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的(2014)杭西商初字第28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物产(迁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58773629.14元,执行费226174元。本案经执行,查封被执行人河北鑫达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在白山市金易矿业有限公司持有的20%的股权、查封被执行人在河北省迁安市宝盈工贸有限公司持有的90%的股权,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冀C×××××号、冀E×××××号、冀W×××××号、冀F×××××号、冀X×××××号、冀X×××××号、冀X×××××号、冀X×××××号车辆,经查找未发现上述车辆下落。轮候查封���执行人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在吉林鑫达铸造有限公司持有的39.29%的股权、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木厂口镇老爷庙前村20000平米(国用110870号)土地使用权、位于沙河驿镇孟台子村65333平方米(国用0809062号)土地使用权,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余热发电设备一批和35KV升压站设备。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迁安市军丰工贸有限公司的采矿权。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车辆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银行等各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物产(迁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于2016年12月26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 京
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
人民陪审员 黄建社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金 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