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6076号
原告:蒋某某,女,195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李某某,男,195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杨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2、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