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22行审144号

东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东海县海陵实验学校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东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东海县海陵实验学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722行审144号申请执行人东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东海县牛山北路185号。法定代表人吕伟,主任。委托代理人郭新迎,东海县卫生监督所。委托代理人魏乔,东海县卫生监督所。被执行人东海县海陵实验学校,住所地东海县牛辰路175号。法定代表人舒思海。东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5日依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管理条例》作出东卫医罚字[2016]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条件,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东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东卫医罚字[2016]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鹏

审判员 戚 宇

审判员 单迎霞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朱 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