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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民初168号

张某与焦某1、焦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02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张某,焦某1,焦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68号

原告:张某,男,199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宁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河南省宁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焦某1,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焦某2(系被告焦某1之女),女,199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同上。

原告张某与被告焦某1、焦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2月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武 洋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