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3民初593号之一
原告:赵世杰,男,195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子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玲娣,女,系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即代为立案、代为参加庭审、接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陕西黎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辛黎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郅旭鹏,男,系陕西洪振(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即代为参与诉讼、代为领取诉讼文书、参加庭审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晨,男,系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即代���参与诉讼、代为领取诉讼文书、参加庭审等。
原告赵世杰诉被告陕西黎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中,被告陕西黎明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证明陕西黎明置业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王磊控告被告惠治国伪造公司印章案,已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立案。经本院依法向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调查了解,本院审理的案件正在侦查中。另惠治国与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陕西黎明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辛黎明撤销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一案正在上诉,未确定陕西黎明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本院认为,本案必须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的结��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案诉讼。
审 判 长 常 鹏
代理
审判员 许苏红
人民陪审员 强双林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