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17851号
原告:王久才,男,195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王久德,男,54岁,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原告王久才诉被告王久德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久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久才承担。
审 判 长 周 楠
人民陪审员 朴善锋
人民陪审员 靖晓骥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高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