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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17851号

王久才诉被告王久德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当事人
王久才,王久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17851号

原告:王久才,男,195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王久德,男,54岁,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原告王久才诉被告王久德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久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久才承担。

审 判 长  周 楠

人民陪审员  朴善锋

人民陪审员  靖晓骥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高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