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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特2号

李侠与朱佰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李侠,朱佰清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特2号

申请人:李侠,女,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申请人:朱佰清,男,199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于2017年2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李侠、朱佰清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侠、朱佰清因其他纠纷于2017年1月31日经濉溪县临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朱佰清向李侠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二、朱佰清赔付李侠检查费用计人民币300元整,当场付清。

三、李侠不再追究朱佰清任何责任。

四、李侠对超市货物质量问题不予调换。

五、双方当事人相互保证不得再以此事发生争执,挑起事端。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淑敏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