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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执255号之一

德清县延炜耐火材料厂与浙江鼎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德清县延炜耐火材料厂,浙江鼎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2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延炜耐火材料厂被执行人浙江鼎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292526-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521民初313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鼎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鼎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鼎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浙江鼎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证件号码:68292526-1)在省农信社的20×××#1的存款人民币338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鲍林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沈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