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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刑初51号

谢红明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当事人
谢红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92刑初51号公诉机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红明,男,1977年5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汉川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住武汉市武昌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2016年9月26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辩护人陈艳丽,湖北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谢红明被控故意毁坏财物一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22日以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17)5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仁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红明及其辩护人陈艳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谢红明因被害人余某未向其结算装修“苹果直营店”部分工程款,遂邀约四名男子(另案处理)前往本区光谷步行街西班牙风情街二楼D252商铺“苹果直营店”内,持店内物品对该店内玻璃茶几、电风扇、验钞机、电脑显示器、升降椅、玻璃柜台及柜台内手机进行打砸。经鉴定,上述打砸物品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36656元。2016年9月26日,被告人谢红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被告人谢红明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余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0元并获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谢红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网络版)、小白鼠电子科技维修部维修明细单、涉案财物价值认定明细表、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及涉案现场照片,手机短信截图,谅解书、和解协议及收条,被告人谢红明的供述及其基本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红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665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被告人谢红明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本院视被告人谢红明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红明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当庭认罪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结合公诉机关当庭发表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谢红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17年2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俞飞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马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