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3331号
原告:邵美兰,女,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告:赵丽,女,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朱珊,女,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邵美兰与被告赵丽、朱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邵美兰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美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美兰负担。
审 判 长 郝家琨
人民陪审员 蒋 伟
人民陪审员 朱志萍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