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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3331号

邵美兰与赵丽、朱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邵美兰,赵丽,朱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3331号

原告:邵美兰,女,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告:赵丽,女,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朱珊,女,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邵美兰与被告赵丽、朱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邵美兰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美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美兰负担。

审 判 长  郝家琨

人民陪审员  蒋 伟

人民陪审员  朱志萍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