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1民初745号
原告:某某村6组。
负责人:李某某(系某某村6组组长),男。
被告:陈某某,男。
原告某某村6组与被告陈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2017年1月23日,原告某某村6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某某村6组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某某村6组负担。
审 判 长 钟 琦
人民陪审员 李永康
人民陪审员 刘 霞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蒋治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