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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1民初745号

某某村6组与陈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14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某某村6组,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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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1民初745号

原告:某某村6组。

负责人:李某某(系某某村6组组长),男。

被告:陈某某,男。

原告某某村6组与被告陈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2017年1月23日,原告某某村6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某某村6组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某某村6组负担。

审 判 长  钟 琦

人民陪审员  李永康

人民陪审员  刘 霞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蒋治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