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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刑更19号

张中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中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更19号罪犯张中万,男,汉族,生于1955年8月3日,重庆市万州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万法刑初字第008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中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26日送监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7年2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中万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中万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原行政奖励与原计分考核分值折算审批表、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张中万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老病残罪犯鉴定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中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二级老病残犯,系针对无性防卫能力妇女性侵害犯罪,综合考虑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已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中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4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玉涛

代理

审判员  江 平

代理

审判员  赵自辉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法官 助理  何玉华

书 记 员  陈秋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