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10702号
原告: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174060242,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崔蓉路5号。
法定代表人:张耀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江苏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倩,江苏常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8285139H,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民营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倪林。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6日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55元,由原告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陈新雄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姚海燕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