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2民初501号原告高欣。被告徐美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欣诉被告徐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775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燕杰
审 判 员 穆永昌
人民陪审员 李东晔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艳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