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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2民初501号

高欣与徐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01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欣,徐美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2民初501号原告高欣。被告徐美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欣诉被告徐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775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燕杰

审 判 员  穆永昌

人民陪审员  李东晔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艳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