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4942号
原告:臧传卫,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晓斌,临沭沭新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尹薛,学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河前,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臧传卫诉被告尹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臧传卫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传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臧传卫负担。
审判员 李克民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