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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民初4942号

臧传卫诉尹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臧传卫,尹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4942号

原告:臧传卫,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晓斌,临沭沭新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尹薛,学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河前,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臧传卫诉被告尹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臧传卫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传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臧传卫负担。

审判员  李克民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