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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保67号

郭磊与鲍晓军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16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磊,鲍晓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保67号申请人郭磊,男,汉族。被申请人鲍晓军,男,蒙古族。申请人郭磊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鲍晓军在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案件款70万元和1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郭磊以与担保人赵影共同共有的房屋一处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鲍晓军在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案件款7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鲍晓军在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案件款1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对申请人郭磊与担保人赵影共同共有的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变卖,不得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广臣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