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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民初5935号

重庆金满棠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金威智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金满堂物资有限公司,重庆金威智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5935号

原告:重庆金满堂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

法定代表人:蔡国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三霞,重庆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昌颀,重庆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金威智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霞,女,汉族,1984年9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法定代表人胡雪莲。

原告重庆金满堂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金威智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重庆金满堂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满堂物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重庆金满堂物资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重庆金满堂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 娜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远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