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781刑初30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某,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于辽宁省凌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辽宁省凌海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海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3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2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凌海市人民检察院以凌检公诉刑诉(201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年1月24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强、詹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2日8时4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蒙某号比亚迪牌轿车,沿锦东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处时,因路面结冰车辆失控,驶入逆行线,与南侧路边行人李某甲相撞,致李某甲当场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凌海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2日8时4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蒙某号比亚迪牌轿车,沿锦东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处时,因路面结冰车辆失控,驶入逆行线,与南侧路边树及花坛相撞后,又与南侧路边行人被害人李某甲(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相撞,致李某甲当场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凌海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甲无责任。2016年11月24日,经锦州辽希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甲符合交通事故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宋某某肇事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案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家属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案发当日接到宋某某的电话报案,并在现场将被告人宋某某抓获。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2日9时左右,其父亲李某甲在锦朝公路凌海市某乡某某村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3、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2日8点多钟,其乘坐宋某某借的车,沿锦朝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某村附近时,因路面有冰,车辆发生侧滑,与南侧路边行人相撞,行人死亡的事实。4、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其系蒙某号比亚迪牌轿车的车辆所有人,该车是二手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016年11月22日早上,宋某某和他外甥郭某到其家中借车,8时40分左右,宋某某驾驶该车在某某村肇事将人撞死。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件现场情况。6、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买卖协议书证实,被告人宋某某具有驾驶资格,及车辆所有人情况。7、死亡证明证实被害人李某甲因交通肇事死亡。8、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2016年11月24日,经锦州辽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符合交通事故重度颅脑损伤死亡。9、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经凌海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甲无责任。10、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宋某某于1983年12月27日出生,具有刑事责任能力。11、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11月22日8时40分左右,其驾驶朋友李某丙所有的蒙某号比亚迪牌轿车,沿锦朝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凌海市某乡某某村附近时,因路面结冰,车辆失控,撞向路边的树和花坛,并将路边的行人撞倒致行人死亡的事实。12、调解协议书、询问笔录、村委会证明、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家属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家属依协议收到了全部赔偿款,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某某在肇事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陆冬梅
代理
审判员 许 冰
人民陪审员 苏 营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