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81民初155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881民初155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2017年2月8日作出(2017)晋0881民初155号民事调解书。因本案系调解方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之规定,本案裁判文书不予公布。

审 判 长  梅 博

人民陪审员  韩马明

人民陪审员  曹养贵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