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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219号之二

张开敏、朱国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开敏,朱国祥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2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开敏,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朱国祥,男,1972年1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1民初2329号判决书,于2017年01月17日向被执行人朱国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国祥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邹建友至今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国祥在丽水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67%股权、在丽水市华祥新型建材厂持有的100%股权、在浙江杰祥铝业有限公司持有的80%股权及其前妻蒋利平持有的20%股权、在丽水碧湖汤村砖厂持有的10%股权。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朱国祥在浙江杰祥铝业有限公司持有的80%股权,冻结被执行人朱国祥的前妻蒋利平在浙江杰祥铝业有限公司持有的20%股权。

二、冻结被执行人朱国祥在丽水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67%股权。

三、冻结被执行人朱国祥在丽水华祥新型建材厂持有的100%股权。

四、冻结被执行人朱国祥在丽水碧湖汤村砖厂持有的10%股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单海隆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记员 戴徐炜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1121执219号之二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开敏与被执行人朱国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浙1121执219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国祥在各公司持有股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一、冻结被执行人朱国祥在浙江杰祥铝业有限公司持有的80%股权,冻结被执行人朱国祥的前妻蒋利平在浙江杰祥铝业有限公司持有的20%股权。冻结期限三年,自2017年02月08日至2020年2月7日止。

二、冻结被执行人朱国祥在丽水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67%股权。冻结期限三年,自2017年02月08日至2020年2月7日止。

三、冻结被执行人朱国祥在丽水碧湖汤村砖厂持有的10%股权。冻结期限三年,自2017年02月08日至2020年2月7日止。

四、在执行本裁定期间,对上述所冻结的股权不得办理买卖、转让、抵押、赠予等一切过户手续。如需解除上述控制性措施,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附执行裁定书壹份联系人:单海隆联系电话:0578-681****、1360669****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1121执219号之二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开敏与被执行人朱国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浙1121执219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国祥在各公司持有股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一、冻结被执行人朱国祥在丽水华祥新型建材厂持有的100%股权。冻结期限三年,自2017年02月08日至2020年2月7日止。

二、冻结被执行人朱国祥在丽水碧湖汤村砖厂持有的10%股权。冻结期限三年,自2017年02月08日至2020年2月7日止。

三、在执行本裁定期间,对上述所冻结的股权不得办理买卖、转让、抵押、赠予等一切过户手续。如需解除上述控制性措施,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附执行裁定书壹份联系人:单海隆联系电话:0578-681****、1360669****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