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刑初91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包德恩出生日期一九七六年一月四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高中文化职业保安住址户籍地青岛市市北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6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2017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盼、赵国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68号指控事实2016年9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包德恩在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小区门口处,因抬杆问题与被害人毕某发生争执,包德恩用拳击打毕某左脸部一拳。后毕某报警,双方在现场等候民警到达,当日20时许,包德恩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经法医鉴定,毕某之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6年12月14日,被告人包德恩家属代为赔偿毕某人民币7.5万元,毕某对包德恩予以谅解。指控罪名故意伤害罪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一年以下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意见被告人构成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包德恩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包德恩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包德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执行起算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朱颜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王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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