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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民初字第5037号

原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申爱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07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爱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5037号原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慕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军,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能期,男,汉族,1991年9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县杨林乡白坭村非农组,系该公司法务。被告申爱虎。本院在受理原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申爱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诉,并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183元,减半收取24592元,原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伍丹文

人民陪审员  苏 麟

人民陪审员  魏建莲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丹丹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