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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执164号

申请执行人张玉珍与被执行人南京长扬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玉珍,南京长扬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张玉珍,南京长扬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164号申请执行人张玉珍,女,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南京长扬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丁家山路179号。申请执行人张玉珍与被执行人南京长扬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2015)宁化劳人仲案64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张玉珍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6082.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执行人成守荣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116执164号执行案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启洽执行员  章跃辉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梦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