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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l7)陕1002民特3-1号

崔明理与李社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崔明理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l7)陕1002民特3-1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李社军,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

申请人:崔明理,男,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崔明理与李社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20l7)陕1002民特3号民事裁定,扣押了李社军所有的陕H281**号车辆,崔明理向本院提交了10000元的担保金。解除保全申请人李社军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李社军已向本院提供了10000元的反担保,其解除诉前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李社军所有的陕H281**号车辆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凯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于胜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