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l7)陕1002民特3-1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李社军,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
申请人:崔明理,男,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崔明理与李社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20l7)陕1002民特3号民事裁定,扣押了李社军所有的陕H281**号车辆,崔明理向本院提交了10000元的担保金。解除保全申请人李社军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李社军已向本院提供了10000元的反担保,其解除诉前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李社军所有的陕H281**号车辆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凯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于胜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