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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民初1112号

董华英与重庆碧峰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1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华英,重庆碧峰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1112号

原告:董华英,女,1971年1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重庆碧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长征北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宁兴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平,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董华英与被告重庆碧峰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

原告董华英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华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重庆碧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乔程程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谢晓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