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更45号罪犯刘见平,男,汉族,生于1987年12月27日,重庆市云阳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开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2012)开法刑初字第000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见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27日交付执行。该犯于2015年1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7年2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见平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见平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刘见平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刘见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后间隔时间已超过一年六个月。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以及积极执行财产刑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见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2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邹绍云
代理
审判员 赵自辉
代理
审判员 江 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惠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