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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财保22号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平、林杨清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平,林杨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财保22号

申请人: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吉祥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王光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与,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系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肖宗训,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系该行员工。

被

申请人:周平,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被

申请人:林杨清,女,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申请人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平、林杨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周平、林杨清共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昆阳镇联东北路缇香锦园8幢1704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平阳字第××号、温房权证平阳字第××号)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周平、林杨清共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昆阳镇联东北路缇香锦园8幢1704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平阳字第××号、温房权证平阳字第××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次查封期限为三年。如当事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代理

审判员  蔡蓓蓓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 记员  黄慧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