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694号
原告:新疆营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刘树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靖,住伊宁市。
被告:冉玉凤,住伊宁市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营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冉玉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营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新疆营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营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新疆营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高峻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