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1223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西丰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志宏,系局长。被申请人高官朋,男,1967年4月12日生,汉族。申请人西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国土资监字(2016)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姜松担任
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和
审判员王玉、尚兆文组成合议庭,由本院
书记员王熙媛担任记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被申请人高官朋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位于西丰县西丰镇XX村149.1平方米土地进行建设库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构成非法占地。对此,我机关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6年5月18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国土资监字[2016]21号)送达当事人。现法定期限已满,当事人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特申请你院依法强制执行。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西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西国土资监字[2016]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高官朋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位于西丰镇XX村149.1平方米土地进行建设库房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49.1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非法占地149.1平方米并处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2982.00元。限被执行人在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西丰县国土资源局,逾期不缴纳罚款,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016年11月18日申请人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向被申请人送达后,被申请人既未起诉,又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证据。
本院认为,西国土资监字[2016]21号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采取具体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姜 松
审判员 王 玉
审判员 尚兆文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熙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