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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执7996号

左年传与上海辅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左年传,上海辅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20执7996号

申请执行人:左年传,男,1967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执行人:上海辅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何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年传与被执行人上海辅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告知申请执行人后,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20民初117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卫志强

审判员  沈燕明

审判员  洪 宁

书记员  沈寅飞

审判长  卫志强

审判员  沈燕明

审判员  洪 宁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