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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203民初3号

王记所与高远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记所,高远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王 记 所 与 高 远 新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兵0203民初3号

原告:王记所,男,46岁。

被告:高远新,男,56岁。

原告王记所与被告高远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

原告王记所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记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记所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记所负担。

审判员  习梅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朱磊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