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记 所 与 高 远 新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兵0203民初3号
原告:王记所,男,46岁。
被告:高远新,男,56岁。
原告王记所与被告高远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
原告王记所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记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记所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记所负担。
审判员 习梅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朱磊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