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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2刑初53号

谭贤生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07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贤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02刑初53号公诉机关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贤生,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茂名市茂南区人,汉族,小学文化,住茂名市茂南区。因涉嫌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茂名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月20日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茂南检诉刑诉[201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贤生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林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贤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4日17时许,茂名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在对全市食肆进行野生动物执法检查时,在被告人谭贤生经营的茂名市茂南区官山四路原味食庄服务台旁的酒柜处查获一罐用蛤蚧浸泡的药酒,酒罐上标有“蛤蚧酒、68元/斤“的字样,罐中装有野生动物蛤蚧死体6条。经鉴定,该6条野生动物为蜥蜴目壁虎科大壁虎,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指认照片,被告人谭贤生经营的茂名市茂南区官山四路原味食庄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户籍资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扣押清单、证人周某的证言,证人吴某的证言,被告人谭贤生的供述和辩解,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鉴定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贤生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蜥蜴目壁虎科大壁虎六只(死体),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其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判处刑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谭贤生归案后能坦白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贤生为初犯、偶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谭贤生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谭贤生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柯学军

代理

审判员  潘创华

人民陪审员  冯永健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龚衍芬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第二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