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233号
原告:无锡瑞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前洲街道堰玉路6号(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赵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扬州显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邵桥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琪。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瑞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显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瑞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瑞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无锡瑞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向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任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