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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申3号

张凤珍、张家港市华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17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凤珍,张家港市华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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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凤珍,女,1963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代理人陈建军,男,1962年6月1日生,住张家港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家港市华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沙洲西路318号。法定代表人顾杰,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张凤珍因与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华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582民初82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张凤珍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张凤珍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凤珍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徐笑非

审判员  陈晓红

审判员  寿仕元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金 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