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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执5号

申请执行人张鹏鹏与项荣荣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7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鹏鹏,项荣荣,项玉昌,王效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5号

申请执行人:张鹏鹏,男,1994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执行人:项荣荣,女,1996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执行人:项玉昌,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执行人:王效芳,女,1971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张鹏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项荣荣、项玉昌、王效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放弃余额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3民初19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海滨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