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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特3号

白涛、史玉霞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涛,史玉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特3号

申请人:白涛,男,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卿,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史玉霞,女,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申请人白涛与被申请人史玉霞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白涛以另行提起诉讼为由,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白涛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其已经交纳的申请费可以从案件受理费中扣除。本案中,申请人白涛明确表示另案诉讼,故本案申请费应退还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白涛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14183元,退还申请人白涛。

审判员  张娜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