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249号之一
原告:张敬华,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住故城县。
被告:田伟,男,1989年2月1日出生,住故城县。
原告张敬华与被告田伟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敬华于2017年2月6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田伟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敬华撤诉。案件受理费628元,减半收取314元,财产保全费370元,共计684元。由原告张敬华负担。
审判员 刘咏梅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建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