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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民辖终27号

王法根、宁波市鄞州耐盾表面处理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法根,宁波市鄞州耐盾表面处理剂有限公司,台州市神州电热电器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辖终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法根,男,194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鄞州耐盾表面处理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东雅村。

法定代表人:穆汉波。

原审

被告:台州市神州电热电器厂,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滨海工业区四期农场路东侧。

负责人:陈振法。

上诉人王法根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6)浙1002民初103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其没有与被上诉人发生交易关系,也没有约定管辖,其户籍地在温岭市××国镇,故本案应由温岭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台州市神州电热电器厂住所地在台州市,被上诉人选择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栗威

审 判 员 林 海

审 判 员 陈 茜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记员 陈雅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