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辖终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法根,男,194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鄞州耐盾表面处理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东雅村。
法定代表人:穆汉波。
原审
被告:台州市神州电热电器厂,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滨海工业区四期农场路东侧。
负责人:陈振法。
上诉人王法根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6)浙1002民初103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其没有与被上诉人发生交易关系,也没有约定管辖,其户籍地在温岭市××国镇,故本案应由温岭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台州市神州电热电器厂住所地在台州市,被上诉人选择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栗威
审 判 员 林 海
审 判 员 陈 茜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记员 陈雅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