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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3执499号

周瑞东与陶化军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8-13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瑞东,陶化军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3执499号

申请执行人:周瑞东,男,1969年4月21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陶化军,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住泗阳县;孙家胜,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住泗阳县。申请执行人周瑞东与被执行人陶化军、孙家胜追偿权纠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5)泗新民初字第00443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周瑞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2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陶化军、孙家胜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泗新民初字第0044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二如

审判员  王召祥

审判员  李娅娜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庄秀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