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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3执恢16号

韦丽萍、韦任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韦丽萍,韦任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韦丽萍,女,1972年12月10日出生,壮族,非农居民,现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县。被执行人韦任梧,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壮族,农民,现住武宣县。申请执行人韦丽萍与被执行人韦任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武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韦丽萍于200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2007年3月25日裁定中止该案的执行,2017年2月8日本院依职权重新立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韦任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韦任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2月8日,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韦任梧应赔偿申请执行人韦丽萍经济损失人民币4643.43元,即确认履行完毕本院(2006)武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韦任梧已按协议履行完毕,本院已将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宣县人民法院(2006)武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文军

审判员  陆 荣

审判员  谢玉养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覃俊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