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02民初2931号
原告:百色市右江区湘宇建材经营部,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城东南大建材综合市场F1号。经营者:杨松明,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州市零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合根,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劳国庆,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雨开,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住广西平果县。
被告:百色市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新兴路26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百色市右江区湘宇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百色湘宇经营部”)与被告黄开雨、百色市第二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百色二建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湘宇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合根、被告百色二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开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百色湘宇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租金146899元及资金占用费8814元(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5年11月23日起计满一年,之后的资金占用费以年利率6%计至本案判决文书确定生效之日止),合计155713元;2、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未归还材料的费用42923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23日,其与黄雨开签订一份《脚手架及钢模板出租合同》,合同约定,其向被告���租钢管、扣件、上托等租赁物;租赁期限暂定三个月,即自2014年3月23日起至2014年6月23日止。合同签订后,其向黄雨开提供租赁物。黄雨开承租后,因资金困难,未能按时给付租金,于2015年4月8日向其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欠其租金77600元,百色二建公司作为担保人。2015年11月23日,黄雨开又向其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欠其租金64448元。自2015年4月5日至2016年11月7日,尚欠租金34851元。至今黄雨开未归还的租赁物有:钢管727米、扣件3718个、顶托243根,总计折价款为42923元。经期多次追索,二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拖未还,为此,诉至法院。黄雨开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百色二建公司辩称:1、百色市豆制品厂住宅楼系由黄雨开挂靠其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其未与百色湘宇经营部签订过“脚手架及钢模板出租合同”。至于合同上其公司的印章,要求进行鉴定。2、即使印章是真实的,也未达到由其支付租金的条件。由于建筑搭架使用的特殊性,在租用的过程中基本上依工程的进度来确定,即用则租拆则退。2015年4月8日百色湘宇经营部与黄雨开结算,确认尚欠百色湘宇经营部租金为77600元,其承诺待业主向其支付工程款即代黄雨开向百色湘宇经营部支付租金,但至今业主尚未支付工程款。3、2016年2月4日其向百色湘宇经营部支付了30000元。4、2015年11月23日黄雨开出具的欠条与其无关,对该欠条其不予认可其认可未归还的钢管716.6米、扣件1387套、顶托15根,但应按合同价六折赔偿。5、鉴于其支付欠款的条件尚未成就,百色湘宇经营部要求支付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如合同所盖印章为其公章,其同意支付租金47600元及赔偿损失13817.40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3年2月28日,百色二建公司与百色市豆制品厂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百色二建公司承建百色市豆制品厂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百色二建公司承包该工程后,指派黄雨开作为该工程的负责人,全面负责该工程的施工、管理。2014年3月23日,黄雨开与百色湘宇经营部签订一份《脚手架及钢模板出租合同》,合同约定,黄雨开租用百色湘宇经营部的钢管、扣件、上托等租赁物;租赁期限暂定三个月,即自2014年3月23日起至2014年6月23日止。合同签订后,百色湘宇经营部向黄雨开提供合同约定的租赁物。黄雨开承租后,因资金困难,未能按时给付租金,遂于2015年4月8日向百色湘宇经营部出具欠条��张,确认欠其租金77600元;百色二建公司作为在该欠条上签字承诺百色市豆制品厂支付其工程款即付给百色湘宇经营部。2015年11月23日,黄雨开又向百色湘宇经营部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欠其租金64448元。黄雨开未归还的钢管716.6米、扣件1387套、顶托15根,总计折价款为13817.40元。2016年2月4日,百色二建公司代黄雨开向百色湘宇经营部支付租金3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1、百色湘宇经营部与百色二建公司是否存在租赁合同关系,是否应承担支付租金的责任;2、黄雨开欠百色湘宇经营部的租金是多少;3、被告是否应支付百色湘宇经营部资金占用费,有何依据。关于百色湘宇经营部与百色二建公司是否存在租赁合同关系,是否应承担支付租金的责任的问题。百色市豆制品厂住宅楼工程是由百色二建公司承建,其承建该工程后指派黄雨��全面负责该工程的施工和管理。黄雨开在施工管理过程中与百色湘宇经营部签订租赁合同,租用百色湘宇经营部的钢管、扣件、顶托等租赁物,应向百色湘宇经营部支付租金。黄雨开是百色二建公司的派出人员,百色二建公司应对其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关于黄雨开欠百色湘宇经营部的租金是多少的问题。黄雨开分别于2015年4月8日和2015年11月23日向百色湘宇经营部出具两张欠条,确认欠百色湘宇经营部租金77600元和64448元,共计142048元;而百色二建公司已支付30000元,故,黄雨开实际尚欠百色湘宇经营部租金112048元。至于百色湘宇经营部称被告自2015年4月5日至2016年11月7日,尚欠其租金34851元的主张,因无证据证实,且主张该时段的租金与黄雨开出具欠条的时段重叠,本院不予认可。关于被告是否应支付百色湘宇经营部资金占用费,有和依据的问题。百色湘宇经营部���请的资金占用费实际就是支付利息的问题,既然黄雨开已确认欠租金的事实,且承诺付款期限。故,对付款期限届满的利息应予支付。综上所述,百色湘宇经营部与黄雨开签订的《脚手架及钢模板出租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依约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百色湘宇经营部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将租赁物交付黄雨开使用,黄雨开应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黄雨开不履行义务,存在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黄雨开作为百色二建公司的派出人员,负责工程的全面施工和管理。在此期间,其以自己的名义与百色湘宇经营部订立合同,虽然百色二建公司未在合同上盖章,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百色二建公司应对黄雨开所欠租金承担责任。故,百色湘宇经营部主张的租金34851元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他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百色市第二建筑公司支付原告百色市右江区湘宇建材经营部租金112048元;
二、被告百色市第二建筑公司赔偿原告百色市右江区湘宇建材经营部损失13817.40元;
三、被告百色市第二建筑公司支付原告百色市右江区湘宇建材经营部利息(利息计算:以47600为基数,自2015年6月11日起、以64448元为���数,自2016年2月9日起、以13817.40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4272元,减半收取2136元,由被告百色市第二建筑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代结算��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覃洪科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罗兰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