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3民初8796号

卢珍珠与孔烨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卢珍珠,孔烨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8796号

原告:卢珍珠,女,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一妙,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烨琳,女,199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卢珍珠诉被告孔烨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卢珍珠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珍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珍珠撤回对被告孔烨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卢珍珠自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丁水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 记员  吴嘉纬 来自: